居家護理


服務對象

出院後須持續照顧之病人,包括留置管路或符合長照2.0計畫之個案。

收案條件

  • 只能維持有限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50%以上活動限於床上 或椅子上;或完全無法活動,不能自我照顧。
  • 巴氏量表達60分以下者。
  • 明確醫療與護理照護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  • 病情穩定,能在家中醫療與護理措施者。

服務內容

  • 特殊照護:鼻胃管或導尿管更換或護理。
  • 一般照護:一般身體檢查及評估、一般傷口護理、營養衛教。

收費原則及方式

  • 訪視費及醫療耗材費:
    1. 符合健保收案:依規定部分負擔5%(領有重大傷病卡、福保、榮民(眷) 者免部分負擔)。 
    2. 不符健保收案:需自費,費用比照本院公告之收費標準。
  • 交通費:健保不給付,依居住地與本院距離,以計程車跳錶收取往返車資。